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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日期:2018-12-10     浏览:256    下载:4     体积:469.98K     评论:0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Standard for Sector-integrate Eco-industrial Parks

( HJ 274-2009 代替HJ/T 274-2006 2009-06-23实施)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值。根据生态工业的特征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关键环节,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由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并进一步细分为26个指标。修订过程中,根据生态工业园区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条件4项,具体指标5项,调整了部分指标值。随着生态工业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再次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估。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工业园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废止。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 274-2009 )

关于发布《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修改方案的公告

附件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修改方案 为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综合类 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删除“4.2 指标”中“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和“中水回 用率”两项指标及相应的指标值要求。 二、在“4.1 基本条件”中增加“(8)园区经济保持持续增长, 且国内生产总值三年年均增长率不低于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内生 产总值三年年均增长率。” 三、在“4.1 基本条件”中增加“(9)园区应积极开展再生水 利用,再生水利用应符合当地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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