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方法与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469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定技术导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6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Assessment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技术审查。
3.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Acceptance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是指企业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落实了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给出结论性意见。
3.3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Compulsory Audit of Cleaner Production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
3.4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Voluntary Audit of Cleaner Production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
3.5
无/低费方案 Non/low Cost Option
是指无需投资或投资较少、容易在短期(如审核期间)内见效的清洁生产方案。
DB13/T 1579—2012
3.6
中/高费方案 Medium/high Cost Option
是指需要较大或很大投资、技术性较强的清洁生产方案。
3.7
合规性分析 Compliance Analyze
是指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符合程度的分析。
4 原则
4.1 评估原则
4.1.1 关注审核重点选择的正确性。
4.1.2 强调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和审核效果的真实性。
4.1.3 重视无/低费方案的实效性和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
4.2 验收原则
4.2.1 突出验收报告的真实性。
4.2.2 强调中/高费方案的实效性。
5 内容
5.1 评估内容
5.1.1 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与排放。
5.1.2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方法的科学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特别是无/低费方案的质量、数量与实施效果。
5.1.3 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的针对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
5.1.4 综合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5.2 验收内容
5.2.1 核查中/高费方案带来的绩效、解决的问题以及运行状态。
5.2.2 核实验收报告的内容,重点验证数据。
6 工作程序及要求
6.1 评估工作程序及要求
6.1.1 申请
由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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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材料包括:
a)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初审表。初审表格式参见附录 A;
b)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c)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的环境监测报告;
d) 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机构工作报告、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
明材料复印件;
1) 审核档案资料;
2) 其他相关材料。
6.1.2 形式审查
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评估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企业材料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包括:
a)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符合附录 B 要求;
b) 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实施计划;
c) 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产品、生产规模、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d) 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6.1.3 评估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要求参见附录C。评估专家组结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估专家组不少于3人,其中应包含具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资质的专家和行业专家。
评估过程包括:
a) 审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b) 核查审核档案资料;
c) 现场核查和专家质询等环节。
6.1.4 结果公示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并经再次评估后达到评估条件。
6.2 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6.2.1 申请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完成中/高费方案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请验收需在通过评估后两年有效期内,验收申请初审表格式见附录D。
上报材料包括:
a)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
b)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c) 企业验收工作报告;
d)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e)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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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验收档案资料;
g) 其他相关资料。
6.2.2 形式审查
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的企业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将材料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包括:
a)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b)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验收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3 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6.2.3 验收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要求见附录E。
6.2.4 结果公示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公示验收结果。验收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经再次验收后达到验收条件。
7 方法与结果
7.1 评估方法与结果
7.1.1 方法
采用企业汇报与合规性分析相结合、资料核查与现场核对相结合、专家质询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综合打分界定评估结果,产生评估结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综合评分见附录F,审核咨询机构
技术能力综合评价见附录G。
7.1.2 结果
7.1.2.1 对满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综合评分表要求的企业,且综合得分高于 70 分(含 70 分)的,其评估结果为“通过”。
7.1.2.2 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综合评分表否决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或综合得分低于 70 分的,其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7.1.2.3 根据审核咨询机构打分情况,分为:优秀(≥90 分)、良好(80~90 分)、及格(60~80分,含 80 分)、不及格(<60 分)。
7.2 验收方法与结果
7.2.1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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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企业汇报与现场核对相结合、数据验证与实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见附录H。
7.2.2 结果
7.2.2.1 全部满足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
7.2.2.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否决项中任何 1 条为“否”时,其验收结果为“不通过”。
7.2.2.3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基本项中有“否”的项目时,需验收组成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验收,无论验收通过与否,企业均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7.2.2.4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补充项中,若存在此种情况时,可按基本项要求得出验收结果。当与评价表否决项指标冲突时,则按表否决项的要求进行评价,得出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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