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沥青)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业(沥青)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为四
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和环境管
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油为原料用连续氧化法(氧化沥青装置)和溶剂法(丙烷、丁烷脱沥
青装置)生产沥青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
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以蒸馏法生
产沥青的企业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8971-88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
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
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石油炼制业(沥青)
指以石油为原料,通过化学或物理加工成为沥青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包括天然沥青、煤
焦油沥青及沥青制品。
3.3 原料加工损失率
指生产装置在加工过程中的原料损失量占原料加工总量的百分比。
3.4 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即产污系数,指单位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量(末端处理前) 。包括
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和气污染物产生指标。水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未经过处理的污水量和主要
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气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废气处理装置入口的废气量和污染物种
类、单排量或浓度;没有废气处理装置的指有组织排放口排入环境的废气量和污染物种类、
单排量或浓度。
HJ 443-2008
3.5 含油污水
指在原油加工过程中与油品接触的冷凝水、介质水、油品洗涤水、油泵轴封水等,主要
污染物是石油类和化学需氧量(COD)。
3.6 污水单排量
指装置每加工单位原料所产生的污水量。
3.7 综合能耗
指加工单位原料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为标油的量。
3.8 单位用水量
指装置每加工单位原料所用水量,包括新水量和重复利用水量(生产过程中已用过的水,
无需处理或经过处理再用于原系统代替新水的水量)。
4 规范性技术要求
4.1 指标分级
本标准共给出了石油炼制业(沥青)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的三级技术指标:
一级: 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 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 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4.2 指标要求
氧化沥青装置清洁生产指标要求见表 1。溶剂脱沥青装置清洁生产指标要求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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