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可用于生产环氧乙烷/乙二醇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而制定,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生产技术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根据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清洁生产指标原则上分为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六类。考虑到化工生产工艺复杂、流程长的特点,本标准包括上述全部六项指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 7 月 3 日批准,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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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乙烯、氧气直接氧化法生产环氧乙烷/乙二醇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当下列标准被
修订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3 定义
3.1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
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
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产生指标
包括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和气污染物产生指标。水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生产
装置排放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气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生产
装置产生的废气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
3.3 工艺气体
指生产环氧乙烷反应过程中,进入和离开反应器及附属管线的气体,在本标准主要包括:①二氧化碳脱除系统需回收的含烃气体;②环氧乙烷吸收/解析系统需回收的含烃气体;③因控制进入反应器气体的氩气含量而排放的气体等。
3.4 工艺尾气
指因控制进入反应器气体中的氩气含量而排放、并经处理后的气体。
3.5 装置产生废气
指各单元产生废气的总和,包括氧化系统排放废气、二氧化碳废气、真空塔尾气等。
3.6 代码定义
3.6.1 环氧乙烷 EO
3.6.2 乙二醇 EG
3.6.3 单乙二醇 MEG
3.6.4 二乙二醇 DEG
3.6.5 三乙二醇 TEG
3.6.6 多乙二醇 PEG
3.6.7 当量环氧乙烷 EOE
3.6.8 环氧乙烷/乙二醇 EO/EG
3.6.9 乙烯 C2
3.6.10 氧气 O2
4 技术要求
4.1 指标分级
本标准将环氧乙烷/乙二醇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划分为三级技术指标:
一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4.2 指标要求
本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见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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