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
为保证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证书和标识的正确使用,维护认证证书和标识的权威性、CEC的信誉、认证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协议有效期内获得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证书的所有产品。
二、权利和义务
乙方:
1. 及时向通过认证的甲方颁发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证书。
2. 审批甲方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印制申请。
3. 监督和指导甲方正确宣传和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4.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甲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和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依据监督检查和有效性确认结果对甲方认证证书的使用做出保持、更换、暂停、撤消或注销的决定,并对撤消或注销认证结果予以公布。特殊情况下(如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乙方有权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甲方:
1. 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范围
a) 可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但不得将某一产品的认证证书作为整个甲方获得某种认证的证明,并加以宣传,从而产生误导作用;
b) 可在获证产品的外观、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
c) 可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证书;
d) 不得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
2. 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必须与甲方的自我环境声明一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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