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0]10号 |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针对当前石油化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其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组织制订了《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用于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指导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地方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南》,熟悉、领会其内容要求,并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一是要求现有石油化工企业在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时,按照《指南》进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要依据《指南》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二是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指南》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一同提交环保部门审查。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应急 预案 指南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