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2 年 第 7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
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
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
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废止。
特此公告。
2012 年 0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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