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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至今已实行30多年。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达到500多万户。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2014年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其中,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目前,我国对排污费明确专款专用,绝大部分给地方用于污染治理。现行的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未来环境保护税将在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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