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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前两款规定的企业外,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目前各地方已陆续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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