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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危害环境罪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第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该行为违犯刑法应受到处罚。 (2)行政责任:违犯行政法规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承担行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和过失;第二.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例如,违反“三同时”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违反森林、文物保护、自然保护法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等。 (3)民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有损害行为或其他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第二,造成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损害后果;第三.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失或无过失损害环境的行为。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合并使用。在民事责任中,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但在环境纠纷中赔偿损失是一种被动的不得已的补救措施,积极而主动的措施是防止损害发生.保护良好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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