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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和回填层”是否可作为“表层土壤”?![]() ![]() 在环保部编制的《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中写到“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或回填层一般可作为表层土壤”(第3页第12行),而深圳市人居委编制的《深圳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技术指引》中写到“场地内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计量土壤采样深度时应扣除地表硬化层厚度”(第10页第9-11行)。因此,我想咨询一下“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和回填层”是否可作为“表层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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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地环境调查中,硬化层或回填层可以作为表层进行调查。在制订包括《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等场地系列导则过程中,不仅考虑场地中的土壤,还考虑了硬化层、回填层及堆存的固废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如硬化层有裂缝部分污染可能会渗入,则应对其进行调查评估,可将其列为表层,下部土壤再按相应方法进行分层,这样可以保证评估的系统性和完整性。HJ25.2-2014中也只用“一般可作为”进行建议要求,未用“应、须”等词语强制要求。建议场地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信息调查结果确定分层采样方案,保证污染评估无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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