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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举报 2018-12-11 11:59   关注:293   回答:1

1989年实施的《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已解决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2018-12-11 14:15
我是一名县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最近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家企业生产过程中织布机和空压机的振动扰民。我局邀请了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振动污染情况进行了监测,在环保部网站查找其应执行的振动排放标准时发现,1989年7月1日实施的《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已在重新进行修订编制,已分别于2010年11月和2014年7月两次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但没有查到重新修编的《振动环境质量标准》有没有正式出台的情况。请问,如果重新修编的《振动环境质量标准》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在目前情况下,1989年实施的《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果可以继续使用,因为该标准中没有最大排放限值的说法,请问该标准3.1.1表格中的数值是否可以视为最大排放限值,企业振动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可以按照3.1.1表格中的数值进行判断。另外,想请问一下,重新修编的《振动环境质量标准》大约什么时候可以正式发布。
  支持(0)  |   反对(1)  |   举报 2018-12-11 14:10
生态环境部:
 一、《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是目前现行有效的环境振动标准,仍可继续使用。

  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3.1.1中的表规定了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6类适用地带,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振动铅垂向Z振级值;3.1.3规定了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最大值的要求。即由振动源(例如您来信提到的企业生产过程中织布机和空压机)引起的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振动传至周围区域敏感建筑物处的铅垂向Z振级,不能超过3.1.1中相应地带的标准值;由振动源引起的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传至周围区域敏感建筑物处的铅垂向Z振级最大值,不能超过3.1.3的规定要求。

  三、我部已开展《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修订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的规定和要求,目前正在完善标准修订草案,争取尽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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