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随时掌握最新消息
 官方微信
 
收藏  |   举报 2018-12-11 12:02   关注:882   回答:1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是否对四川省之外的重点控制区城市有效?

已解决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2018-12-11 14:16
2016年6月13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下简称《复函》)回复四川省环保厅并抄送各省环保厅的文中要求:“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请问,该《复函》是否对四川省之外的重点控制区城市有效?
  支持(0)  |   反对(1)  |   举报 2018-12-11 14:11
生态环境部:
我部2016年6月13日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该复函主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是对《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相关条款的解释,相关要求对四川省及其他重点控制区均有效。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说声谢谢,感谢回答者的无私帮助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注册协议  |  隐私政策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津ICP备19001423号

金尚铭举报电话:13920335883


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审核: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投诉: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