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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构筑物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钓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侧面进水孔不得小于0.5m,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3m;顶面进水孔不得小于1.0m; (2)取水构筑物淹没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深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并应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顶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5m;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3m; 虹吸进水时,不宜小于1.0m,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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