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1、住宅楼;
2、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
3、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4、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它特殊区域(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5、在商住综合楼宇中禁止设立的士高舞厅。
1、住宅楼;
2、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
3、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4、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它特殊区域(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5、在商住综合楼宇中禁止设立的士高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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