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2、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饮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3、在水源保护区内,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区,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任务。在限期内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2、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饮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3、在水源保护区内,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区,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任务。在限期内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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