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房地产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则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三)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房地产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则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三)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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