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通过常规申报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才能进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简易申报登记和科学研究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列入《名录》。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7号令)的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列入《名录》。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的六个月前,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实际活动情况报告进行回顾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公告列入《名录》。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7号令)的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列入《名录》。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的六个月前,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实际活动情况报告进行回顾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公告列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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