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详细说明新化学物质本身的性状及其存放条件、含新化学物质的化学产品的性状及其存放条件和其中新化学物质的含量等信息;其次,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的要求,尽可能提交理化测试数据。对于常温常压或正常实验条件下确实无法开展测试的项目,应通过改变实验条件等,尽可能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如对于自燃性物质,可以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进行密度测试。对于即使改变实验条件也无法测试的项目,可以提交QSAR方法估测的数据、类似物交叉参照数据或者专家、实验室出具的试验不能开展的声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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