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分为“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和“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两类。
(1)“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先由外商申请办理“登记证”;每批货物进口时,再由国内进口商持“登记证”及相应材料,办理“进口放行通知单”。进口商凭“进口放行通知单”报关,实行一批一单制。
(2)“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由国内出口商直接申请办理“出口放行通知单”,凭“出口放行通知单”报关,实行一批一单制。
(1)“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先由外商申请办理“登记证”;每批货物进口时,再由国内进口商持“登记证”及相应材料,办理“进口放行通知单”。进口商凭“进口放行通知单”报关,实行一批一单制。
(2)“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由国内出口商直接申请办理“出口放行通知单”,凭“出口放行通知单”报关,实行一批一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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