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办法》实施前根据各自职责发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规定、通知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2011年3月11日,环境保护部颁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1号)、《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 2006] 89号)同时废止。
《办法》与《规定》全文可以在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和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ncswm.sepa.gov.cn)上查阅或下载。
2011年3月11日,环境保护部颁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1号)、《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 2006] 89号)同时废止。
《办法》与《规定》全文可以在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和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ncswm.sepa.gov.cn)上查阅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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