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各有不同的表述,联合国环境署(UNEP)把危险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危险废物”。而世界卫生组织(WHO )的定义是:“危险废物是一种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废物,需要特殊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以免引起健康危害或产生其他有害环境的作用”。美国在其《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显地影响各种疾病和死亡,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显著的威胁”。日本《废物处理法》将:“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的物质。”定义为“特别管理废物”,相当于通称的“危险废物”。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清单”共14种特性。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清单”共14种特性。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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