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过境转移是指由一国出发途经我国境内或管辖区域向第三国转移危险废物的活动。经我国转移危险废物,如果转移者对危险废物控制不当或不力,极易造成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国虽然只是途径地,而不是危险废物移出地或最后处置地,但是,在转移过程中造成污染事故,受到污染的仍然是我国。所以,要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国家主权。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是与我国已加入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和规定是一致的,是符合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规定的。这一禁止性规定,不仅是我国为履行依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更主要是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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