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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众意识的提高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社会呼唤绿色消费和公众期待绿色产品的新形势。制造商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商机,纷纷在自己的产品上标出“可生物降解”、“保护臭氧层”、“绿色产品”等字样,企业对外宣称“绿色公司”、“环保先锋”,一时间有大量“绿色”产品上市。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想要在各种产品与环境的复杂关系中作出有利于环境的选择几乎是不可能的。
为保护和扶持消费者的这种购买积极性,帮助消费者识别真正的绿色产品,一些国家政府机构或民间团体先后组织实施环境标志计划,引导市场向着有益于环境的方向发展。 (1) 环境标志概念 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发展环境标志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环境,它通过两个具体步骤得以实现:一是通过环境标志向消费者传递一个信息,告诉消费者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这类产品;二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使企业环保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 (2) 环境标志进展 德国的“蓝天使”环境标志计划于1977年由政府制定,到1992年底,已有800多家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生产的3300多种标志产品,71格产品类别;到1999年底,德国的环境标志产品所认证的产品类别已达到100个。 加拿大的“环境选择”于1988年由加拿大环境部宣布实施,这个规划至1999年底包括50个产品类别。1989年日本环境厅开始实施“生态标志”计划,1999年底,该计划已有68个产品类别,约4400种生态标志产品。 北欧部长级委员会于1989年11月决定实施北欧环境标志计划“北欧天鹅”,该标志在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都可以使用。1999年底,这项计划已有58个产品类别,1200多种标志产品上市。欧共体于1992年3月开始实施生态标志计划“欧洲之花”。该计划没有排除或改变成员国各自的标志计划,并有希望成为欧共体唯一的环境标志。发展到1999年,该计划共包括了希腊、英国等多外欧共体国家,并已开展了23类产品的认证。 1993年8月中国推出了自己的环境标志图形,并于1994年5月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它标志着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的正式开始。截止1999年底,我国已在43大类产品中开展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并有166家企业的450种产品通过认证获得环境标志。 (3) 环境标志的通用原则 环境标志及声明是环境管理的工具之一,是ISO14000系列标准的一个主题。环境标志及声明就产品及服务的总体环境特性、特定环境因素或其它多种因素提供信息。购买方和潜在的购买方可利用这一信息,基于环境及其它方面考虑,选择他们所期望有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的供方希望其环境标志或声明能对购买方产生有效的影响,选择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环境标志或声明具有这一作用,将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并促使其它供方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加以改进,而能够使用环境标志或环境声明将最终减少该类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环境压力。 环境标志及声明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如下: 环境标志及声明必须是准确的、可验证的、具相关性的和非误导性的; 用于环境标志及声明的程序和要求的制订、采纳和应用不得以制造不必要的国际贸易壁垒为目的; 环境标志及声明必须以足够严谨的科学的方法学为基础,该方法足够彻底、全面,从而能够支持所作声明,并能获得准备和可再现的结果; 用来支持环境标志及声明的程序、方法学和准则的信息必须具有可得性,并可应所有相关方的要求予以提供; 环境标志及声明的制定必须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所有相关因素; 环境标志及声明不得阻碍能够保持环境行为或具有改善环境表现潜力的革新; 任何与环境标志及声明有关的行政要求或信息需求都必须保持在符合适用准则和标准所需的限度; 环境标志及声明的制定过程应包括开放的、有相关方参与。在此过程中应作出必要的努力以求得共识; 购买方和潜在的购买方必须能从使用环境标志或声明的一方获得与该环境标志或声明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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