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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对核动力厂、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核材料安全,核设备安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等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如下方面: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辐射防护工作的开展。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反应堆操纵人员、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核与辐射安全国际合作、相关国际公约的履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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