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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保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和技术性要求(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 管理程序: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遵循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总量控制、持续削减等原则。排污者必须经过许可证申领与受理、审批与颁发、监督检查等程序。 按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确立省、市、县三级审批权限。其中,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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