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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1.1 本程序描述了申请方向CEC申请认证的步骤和要求。 1.2 本中心服务向所有申请方开放,不附加任何过分财务或其他条件。 1.3 市场部负责受理申请。 2.申请 2.1 申请人的条件 2.1.1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法规规定的必备的文件(如生产许可证等)。 2.1.2 按适用标准建立了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2.2 申请人应向CEC提交一份正式的、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表式由CEC提供),申请书或其附件应至少包括: 1)申请认证的范围; 2)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3)申请人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4)有关管理体系及其活动的一般信息; 5)对拟认证体系标准删减的说明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 2.3 现场评定之前,申请人应提供质量手册及所需的相关文件。 3.申请受理 3.1 市场部在接到申请方申请后对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2 申请一旦受理,申请人即应被认为向中心作出了如下承诺: 1)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2)为进行评定、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区域的确定、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顾客投诉和纠正措施记录等)和访问人员; 3)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4)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本中心的声誉。不得做使本中心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5)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本中心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6)只能用认证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本中心的批准; 7)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报告或报告中任何一部分; 8)在各种媒体中(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中)对认证的宣传,应符合本中心的要求。 9)如果申请人未达到本中心的注册要求,申请人有权了解其哪些方面不符合要求; 10)申请人如在规定期限内能够证明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声明认为满足要求时,本中心将对必要部分再次跟踪审核,并收取有关附加费用; 11)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而不能通过认证,时间超过半年的需要再次申请,本中心将对其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再次审核,这时申请人须重新交纳费用; 12)认证注册只限于已评定厂址,并只适用于证书中规定的产品范围或证书附件中规定的范围; 13)获准认证组织在CEC书面授权范围内有权使用中国国家认可标志和CEC的认证标志; 14)申请人或获准认证组织有权提出申诉/投诉和争议; 15)申请人或获证组织将能及时获得与评定和认证过程的信息,如认证要求的更改通知和公开文件等。这些文件的内容包括评定、批准认证程序的详细说明和认证要求、获准认证组织权利与义务。当申请的认证范围涉及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时,申请人可获得所需的解释性文件。申请人要求时本中心还可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3.3 申请人接到市场部受理通知时会同时收到管理体系认证报价,待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认证合同。 4 申请/获证方的权力和义务 4.1 申请阶段 自愿申请,自主选择认证机构。有权力获得认证机构用于认证的公开文件、宣传资料。 4.2 审核阶段 a) 有权力对CEC提出的审核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和要求; b) 有权力向CEC指出审核组中不适宜的人选,提出调换审核组人选的要求; c) 有义务配合、支持审核组的工作,使审核组完成文件及现场审核。 4.3 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后 a) 有权力获得和使用认证证书和CEC认证标志,将证书和标志用于贸易或宣传场合; b) 有义务按CEC的规定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c) 有义务保持和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CEC的监督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 d) 有义务按国家认证收费规定交纳费用。 4.4.4 在认证全过程中 a) 有权力监督CEC工作人员是否按我国认证规定客观、公正地工作; b) 有权力申诉、投诉; c)有权力提出终止认证; d) 有义务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章、依标准办事; e) 有义务遵守CEC的各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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