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保
山西将实施最严格水污染防治条例 最高罚款100万
2019-08-05 15:44  浏览:329

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制定的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最高罚款达100万元)。


条例中严格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细化了城镇和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明确了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四章 地下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障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乡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区以及有关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水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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