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在制定2019-2020年秋冬季企业减排清单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一家涉气排放企业,在企业自评阶段,按差别化管控标准要求,无论是从污染治理环节的达标排放上评定,还是从落实管理规定上评定,各项指标都符合差别化分级的A级管控条件。但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定时,这家企业却吃了闭门羹,评审人员直接将其列进C级企业管控名单。
本该得到的优待却变成连降两级,原因到底是什么?原来,这家企业在2018—2019年秋冬季时,就已经基本完成了生产环节各道污染排放工序的深度治理,并以示范企业的优厚待遇被列入A级优待名单。但是,这家企业在秋冬季过后,出现了一次不正常使用排污设施的行为,被在线监测记录后,通过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被认定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而且有故意断电逃避监管情节,被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
不是在秋冬季,而且超标排放只有一次,仅几个小时就及时整改,还接受了经济处罚。这笔后账为什么如今还要再重新提起?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明确指出:“企业绩效分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此外,还规定:“两年内有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重大环境执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级。”因为此事,当地还举一反三,对县一级在编制企业减排清单、给企业管控定级时,没有全面准确把握好新规定新要求所引发的问题给予了点名批评。
有人可能会觉得,企业在非秋冬季发生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问题,而且只发生一次,有必要一次超标受两年惩戒吗?笔者认为十分必要,主要有3点原因。
第一,体现了执行环境法规的严肃性。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环境法规,没有季节之分。秋冬季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诉求,在特殊时段、特殊气象条件下,对秋冬季的大气污染防控,采取更强力的措施无可厚非。但从法规要求层面讲,对企业违法行为不能纵容放任。只有形成一次任性排污、多处受卡受限受惩戒的局面,才能让违法企业感受违法之痛,才能解决执行环境法规松一阵紧一阵的问题,让排污企业始终绷紧守法经营这根弦。
第二,体现了环境法规的社会公平性。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控,意在防止“一刀切”和“劣币驱良币”的问题。同时,最大限度地解决好预案不完善、不科学问题,给守法治污的企业更多生产空间,最大程度调动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好政策是给自始至终守法的好企业制定的,反之,对于守法挑时段、违法钻空子、时常出现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应通过政策规定,将其从优待政策名单中剔除,让守法好、治污好的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优待,推动全社会形成守法经营光荣、违法排污受罚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体现了环境法规的精准性。近些年,国家和地方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继出台了多项环境法规和管理举措,由于受阶段性、时限性等客观条件的制约,难以用某一项措施治百病。伴随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应不断推出新制度、新政策、新要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两年内有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重大环境执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级。这一规定就是要精准打击违法企业。
从2018年以来执法检查、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帮扶等发现的问题看,一些企业出现的未批先建、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问题,往往是屡查屡犯。有的地方还出现了紧在秋冬防、松在春夏季,紧在检查时、松在检查后的问题。今年出台的新举措,在“差别化”优待政策前摆出两块牌,对守法治污的企业亮“绿牌”,对治污好、但守法有瑕疵的亮“黄牌”,实施阶段性优待降级。这一举措可以倒逼企业走向高质、“双好”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