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邀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先生、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主任科员吕欣芸女士出席,介绍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与标准工作最新进展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李宝强主持。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李宝强: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法律法规是制订和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的根本依据,只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强化推进法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提升企业环境信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提出符合我省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才能更好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先生、法规与标准处主任科员吕欣芸女士,向大家介绍生态环保领域法规与标准工作最新进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请张处长介绍有关情况。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省环境保护领域对法规与标准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与标准工作的最新进展。
我厅今年以来,强化推进法治建设,完善提升企业环境信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向大家介绍三方面的情况。
一、加快立法步伐,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基础。
(一)推进《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去年我厅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报送原省政府法制办,今年配合省司法厅完成了二次集中修改,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我厅配合省人大法工开展了两次集中修改,并赴榆林市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待修改完善后提交三审审议。
(二)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向省人大法工委先后反馈十余次,修改意见累计约五十余条,分别对三区划分,生态保护红线、环评规定、水源地监测、小水电退出、民宿等内容进行了意见反馈。《条例(修订草案)》目前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审议。
(三)开展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清理工作。在征求厅机关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5部地方性法规和《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1部政府规章进行了逐条清理,对其中的142条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