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我们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地方标准新闻发布会,并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备案材料。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陕北地区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立项8项,获批4项。组织召开地方标准复审会,对2017年以来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4项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召开了标准编制工作推进会,督促标准编制单位加快工作进度。
三、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案例实践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以来,我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
(一)制定改革方案。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我厅及时启动改革有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和工作原则,细化了适用范围,确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并对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细化落实改革责任、加强业务指导、严格监督管理、做好经费保障、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二)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积极做好改革,推进日常工作。
(三)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鼓励各市(区)和省级相关部门从重大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入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改革工作积累经验。宝鸡市结合“4·17”柴油泄漏污染水体事件,探索开展了我省首例索赔案例。今年对于“4.18”造成北洛河污染的企业,我厅启动了首例省级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四、实施分类监管,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在案,进行信息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评价结果与银行、保险等部门形成联动,联合惩戒,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同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也是一项激励排污企业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措施,对于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在公共采购、日常检查、评先创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给予积极支持。我省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负责。
2016年,我厅成立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在全省范围内统计了各级环保部门的所有业务部门以及联络员,并录入了评价系统,完善了评价的组织机构。明确厅内职责分工,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归集企业信息。
(二)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
2016年以来,我们启动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在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基础上,印发了《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考核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行政和社会监督4大类,22项基本内容。
(三)建设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建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完成了系统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系统连接至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开通外网端口、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等工作。通过该评价系统将企业填报、环保部门补充审核于一体,所有操作全程留痕,实现公开、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