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陕西省生态环保领域法规与标准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
2019-08-27 10:10  浏览:472
(四)精心组织,安排试点工作。


2018年,我厅选取了西安、宝鸡、汉中、榆林四个市作为试点地区,并确定20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试点评价范围。召开了2017年度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启动会,赴四个试点市对所有参评企业及市、县环保局评价联络员及管理员进行培训。经过省、市、县三级评价,2019年7月试点评价结果公布,其中202家参评企业中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绿色)104家,评为环保良好企业(蓝色)40家,评为环保警示企业(黄色)24家,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色)31家;因停产、关闭等原因未予评价的3家。


(五)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价指标和程序。


通过试点,我们也看到了评价工作存在程序较为复杂,评价周期长,指标设置存在重复,信息归集不准确等问题。为了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我们向四个参评市及试点企业征集了评价系统及评价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对系统和评价指标进行修改完善。目前生态环境部也在研究出台《全面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用评价标准》,我们将在国家出台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我省的评价程序和标准,下一步将在全省开展评价工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李宝强:


感谢张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单位名称。


新华网记者:


您好,我是新华网记者。请介绍一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今年会出台哪些地方性标准?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主任科员吕欣芸:


3.jpg


感谢您的提问。去年我们出台了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水2项,涉气2项。在涉水方面,针对黄河流域生态补水量少,治理难度大等现状,新修订的《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严了设计规模大于2000立方/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标准限值一致,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较好地解决了处理达标水进入河道就“超标”的问题。新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间接排入水体的情况,全部明确了排放要求,填补了农村污水的排放标准“空白”。涉气方面,新修订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了钢铁工业烧结、球团焙烧设备排放限值,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黄金、玻璃、陶瓷等行业工业排放限值。新制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今年我们已经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了3项标准。分别是:《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二氧化硫的测定分子筛吸附管采样—离子色谱法(送审稿)》《陕西省餐饮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指南(送审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技术评估导则(送审稿)》三项地方标准。


西部网记者:


您好,我是西部网记者。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目前的进展如何,改革中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还会做哪些工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就是在现有人身赔偿、财产赔偿之上加大赔偿的力度,使违法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根据中央改革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三类内容:一是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环境要素损害。二是造成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三是上述环境要素、生物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之后,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一项新的改革,需要探索,我省从2018年开始推行这项工作,下面给大家补充报告一下相关进展情况。


根据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目前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制度建设方面,省级出台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制度》《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制度》《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制度》《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相关配套制度。在实践方面,目前宝鸡市完成了“4·17”柴油泄漏污染清姜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延安市正在开展一例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配套制度,今年我厅起草了《陕西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中。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陕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我厅印发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开展损害赔偿工作。


目前这项改革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也跟大家交流一下:一是各地进展不平衡,有的地市已经印发了工作方案,开展了案例实践,有的地市还未出台实施方案,还需要积极推动;二是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三是配套制度还未建立,特别是资金管理的问题是此项改革工作的难点。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推动力度;二是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尽快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三是配合省司法厅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四是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