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四川省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9-08-29 13:34  浏览:488
第三十四条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保护】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穿凿、堵塞、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擅自拆除、改建、填埋、覆盖、占压污水处理设施;


(三)擅自改动沟渠、操作阀(闸)门以及向污水处理设施加压排水;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放射性废液和废渣以及气体;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淤泥、油脂等易堵塞物;


(六)在污水收集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以及栽植高大乔木等;


(七)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分类确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业、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综合商住区域的居民和经营户收取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参照城镇污水处理费确定收费标准;向企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征,征收标准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运营管理成本和合理利润、污水管网建设维护以及收费管理成本等进行核算确定。


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由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确定。农村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农村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维修。


第三十六条 【设施运营财政补贴】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补贴机制,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解决。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处理工艺、成本核算、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对进出水质、污泥泥质进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八条 【污水处理环境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城市(县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以及污泥处置等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性监测,对乡镇污水集中处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测。监督性监测结果应当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乡镇污水集中处理情况的抽查、抽测结果还应当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九条 【在线监测】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等污水处理的节点位置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水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平台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污水处理信息平台联网。


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修改参数。


第四十条 【设施停运报告处理】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实施设施设备大修、检修等,应当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不利影响。


第四十一条 【维护运营信息报送和公开】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和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养护台帐,每月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进出水的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泥处理处置以及运营成本等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


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开污水处理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运行绩效评价考核】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维护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运行指标的完成情况、基础管理、运行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化验管理、环境卫生状况等。


年度运行绩效考核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核拨】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者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存档备查。


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服务费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服务合同和核查后的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情况按月核定,并将结果通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结果及时将污水处理运营费拨付给运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 【农村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所在行政村适当位置公示维护范围、维护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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