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四川省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9-08-29 13:34  浏览:487
第四十五条【农村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信息: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运行维护信息整理汇总后,定期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农村污水处理监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并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抽测,抽测结果作为设施运行维护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信息公开】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城乡污水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次。


第四十八条 【污水处理工作报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以及污水收集率、集中处理率、综合利用率等情况纳入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内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擅自改变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用途的;


(二)擅自变更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污水处理规划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四)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重大环境隐患,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餐饮单位、洗车和在建项目施工单位未进行废水处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单位未设置、使用油水分离设施的,洗车和在建项目施工单位未配建、使用沉淀设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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