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9-09-04 12:46  浏览:453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申报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依法设立,生产工艺、设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


(二)近一年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员工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刑事处罚。


(三)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执行率达到100%;环保设施同步运转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四)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涉及环境风险的,应当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规定备案。


(五)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生态资源环境绩效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六)严格执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第八条申报采用“一张表”的形式,申报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遴选、发布与退出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


第十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遴选按年度确定行业范围,每行业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不多于2家。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确定申报单位初选名单,开展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确定评审名单,进入评审名单的数量不少于拟发布数量的1.5倍。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匿名方式进行评选,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对拟入选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并对最终确定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进行监督。发现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要求,并经第三方机构核实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整改或取消称号,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激励政策与遵循要求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有效期一年,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可以申报技术研发改造、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专项,各相关部门按要求予以政策、资金支持,其中申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时,可优先入库,优先评审。


(二)鼓励绿色投资基金优先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基金、期货、融资担保等机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满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的,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列入停限产清单。


(四)新建、改建、扩建时,自身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单位。


(五)适当降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频次。


(六)可将获得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七)受邀参与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八)可获得有效治理技术的信息推送。


(九)可拍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宣传片,并在全市主流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积极进行生产技术和治污技术升级,使大气、水、固废、噪声等排放和控制在同行业领先。


(二)主动通过网络、公示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状况等环境管理行为和措施,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响应公众合理合法诉求,主动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环境信息。


(三)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公众开放日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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