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从法律层面落实污染源的许可证管理
美国的许可证制度是作为一项贯彻执行力度很强的法律制度,并且关于许可证管理的科学技术规范可以直接写入法律,增强法律可执行性。相比之下,中国的许可证制度定位不明确,偏重于附属制度,配套立法进程缓慢,且缺乏配套实施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没有可操作性,导致该项制度更多停留在纸面,无法贯彻实施。应借鉴美国经验完善立法,提高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律地位,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责任等建立执行机制。
3.2 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体系
美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明确了适用于特定排污单位的所有环保要求,体现了对企业的动态过程管理,反观中国目前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仅有原则性规定,还属于定性化管理,缺乏定量管理及全过程动态监管,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基本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
因此应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尽快颁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法规,将排污许可作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整合衔接现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除了将企业应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总量控制目标写入排污许可证,还要将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采用的治理技术、减排效果等作为管理内容纳入其中,并作为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制度新体系。
3.3 对污染源进行科学精细化管理
美国在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管理,不仅在许可证分类上对于空气达标区域和不达标区域采用不同的要求,避免一刀切,而且针对每一类污染源也有详细的技术导则和推荐技术作为指导。反观中国在国家层面未建立起对于不同污染源的技术导则,使得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缺乏科学指导,一刀切现象严重。应充分发挥环保科研咨询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排污基础数据库及技术导则,使得企业能有针对性地守法和减排,有章可循。
4 结语
通过研究美国大气固定源监管排污许可证类型及要求、对大气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及监管措施等,提出中国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建设等方面可供借鉴的措施,对中国大气质量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