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19-09-06 14:44  浏览:47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各区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5)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移动道路机械(清洁能源除外)。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8)全市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9)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体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外环线以内道路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本市其他机动车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10)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5.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5.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 责任追究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工业源、扬尘源和涉供暖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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