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内蒙古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调整污水处理费
2019-09-09 09:37  浏览:480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3.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4.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1. 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指地级市所辖区、县级市,下同)污水处理费标准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旗政府所在地)、重点建制镇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2. 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各地可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2020年底前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


3. 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V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4. 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定期绩效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服务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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