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武汉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9-09-10 09:19  浏览:450
(二)着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周边规划金属冶炼、石油、焦化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增加土壤环境影响内容,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4.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5.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定期开展监测;污染已经扩散或者存在扩散风险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6.继续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蔡甸区、江夏区和黄陂区完成场地调查率达到60%以上,其他区完成场地调查率达到70%以上。对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7.按计划实施葛店化工厂、武昌汽车标准件厂、青江化工厂等治理修复工程。落实武汉冶炼厂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启动治理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加快推进硚口区力诺化学、无机盐及环宇化工厂治理与修复技术试点工程;(责任单位:硚口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开展江夏区安山炼锌厂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责任单位:江夏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9.开展岱山、北洋桥、紫霞观等简易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项目渗滤液处理及好氧运营工作,全面完成生态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1.依据《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和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按照省有关部署,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以及风险管控。(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3.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4.组织开展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企业的排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5.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制订并落实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年度递减1—2%。(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6.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7.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黄陂区等粮(油)作物或者“菜篮子”基地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8.江夏区、黄陂区开展林地划定试点工作,其工作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江夏区、黄陂区人民政府)


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