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19-09-12 13:15  浏览:484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


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企业应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


(四)污染排放监测与监控要求


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


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球团焙烧、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燃用发生炉煤气的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站排气筒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上述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


料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


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违规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


(二)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全省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三)有序实施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全省钢铁企业规模、污染物排放水平及改造计划,各地组织制定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表,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对企业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进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


(四)实施钢铁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采取治污设施升级、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等措施,确保稳定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城市的钢铁企业执行《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严格钢铁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不能按证排污的,实施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治或责令关停。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六)加大资金和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时统筹考虑,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支持。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七)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在建立省级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


(八)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烧结、球团、炼焦、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限产措施。未实现清洁运输的钢铁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


(九)强化科研技术支撑。开展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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