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9-09-18 09:32  浏览:759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我部研究起草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于2019年11月5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土壤生态环境司 王斌、杨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电 话:(010)56500676、56500677


传 真:(010)56500688


邮 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中,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第三条【责任人】本办法所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


(一)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生产经营者。


(三)违法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具有前款行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认定管辖】责任人的认定由农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协商指定管辖。


第五条【认定分工】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耕地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林地、草地,由林草主管部门牵头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园地由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


第六条【协助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义务】农用地及周边曾存在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协助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责任份额协商】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达成协议,责任份额按照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度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平均分担责任。


因土壤污染责任争议导致未及时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鼓励线索举报】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有关线索。


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线索举报方式。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主动管控和修复】国家鼓励和支持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章 启动与调查


第十条【依职权启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且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农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一)周边有明显污染源排放的;


(二)倾倒、堆存、填埋有毒有害物质或固体废物的;


(三)投加不合格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诉举报农用地土壤污染,经查证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第十一条【调查的组织】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启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成立调查组调查,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调查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机构应当具备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调查机构、调查人员应当与调查的农用地和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受污染农用地区域及周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规模化养殖情况及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和资料;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林地、草地利用过程中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和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农用地及周边历史上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所涉及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中因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和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农用地及周边土地、矿产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地球化学背景调查,水文地质信息等相关信息和资料。


农用地及周边曾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事故、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等信息和资料;农药、化肥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提供该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信息和资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提供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记录等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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