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2019-10-11 09:56  浏览:528

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国家层面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各地加快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制定的要求。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相继出台了相关排放标准。本期邀请了上海碧波水务设计研发中心总经理时珍宝从标准编制牵头人角度,基于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特点,解读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的背景、目的、总体思路、重点控制指标等。


随着上海水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已成为制约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根据《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到2020年,全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和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水质优良率比例提升至45%。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先后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都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重点任务,并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为了加快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程,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确保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满足要求,编制适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地方标准。本文结合上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际情况,对该标准进行了解读。


1 标准发布的背景和目标


1.1 国家层面的政策要求


目前,国家层面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对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修订提出了一些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样监测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1.2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管理概况


自2007年起,上海开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试点工作。截至2018年底,全市累计建成74万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约20万m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约为75%,对改善村容村貌和水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上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早期建设的处理设施工艺较为简单,导致出水水质较差;二是运行维护专业化程度不够,导致出水稳定性还不够理想。缺少出水水质标准引领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保障上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效果,2010年上海市水务局出台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暂行规定》(沪水务〔2010〕323号),2017年出台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沪水务〔2017〕1077号)。


1.3 上海市地方标准的起草过程及其目标


上海市现行的文件规定在控制指标的选取、标准分级、标准限值及权威性等方面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亟需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水务局的领导下,2015年10月上海市水务规划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碧波水务设计研发中心和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联合开展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地方标准的研究。2016年11月,原上海市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沪质技监标〔2016〕458号文,下达了标准的制定任务,该标准正式立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农村污水处理项目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同时也直接关系到行政监管的可实施性和指导的科学性。本次编制工作旨在提出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行业发展技术水平相协调,可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技术升级的应用标准。标准的编制将弥补国家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控的不足,将对加快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起到积极作用。


2 标准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


2.1 总体思路


(1)通过文献调研、实地踏勘、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对农村生活污水技术进行总结凝练,技术标准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科学先进,还要考虑方便使用,具有可操作性。


(2)通过前期课题研究,对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开展试点工程研究,对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运行情况等进行监测与分析,为标准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3)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和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2018.9)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特征和地域特征进行编制。


2.2 基本框架


标准分为七个章节,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泥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框架的构建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和要求,结合上海市水环境现状及治理需求,合理确定标准适用范围;


(2)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和治理需求,提出符合上海市农村经济和管理水平的农村污水污染物控制指标;


(3)综合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合理的分类、分级控制思路;


(4)综合考虑农村河道水环境现状、农村污水污染贡献、农村污水治理适用技术、农村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水平以及国家及上海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政策,研究提出污染物标准限值。


3 标准的适用范围


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淋浴和厨厕等排放的污水,不包括混有工业废水或规模化养殖废水的污水。


根据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统计结果,现状已经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基本在100 m3/d以下,而200~300 m3/d规模的设施仅1座。因此,本标准适用范围为规模小于3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本标准执行,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仍按原设计标准执行。


4 标准分级情况


目前上海市政污水处理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无其他较低级别标准。为保持标准体系的相对统一,本标准仅设置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一级A标准适用于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包括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以及其它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区域执行一级B标准。


5 出水控制指标的选取以及重点出水控制指标的解读


5.1 筛选原则


(1)重点考虑上海水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黑臭和富营养化)和造成污染的关键因子(化学需氧量、氮、磷等因子)。


(2)考虑农村污水的水质特征以及农村现有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控制项目做必要精简。


(3)根据生态环境部及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结合上海农村污水处理的实际,科学选取控制项目。


5.2 控制项目


农村生活污水影响水环境的因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pH


过高或过低的pH均会使水中的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导致水体自净能力降低,水质恶化,而且考虑到“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中要求增加pH控制项目。因此,将pH纳入控制项目。


(2)有机型污染物


纤维素、蛋白质、油脂、淀粉等一般以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动植物油等指标表征。由于农村生活污水中CODCr与BOD5指标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BOD5指标的检测较为不便,因此,本标准不再设置BOD5指标,而以CODCr指标来表征。不含乡村旅游废水的设施进水监测结果表明,动植物油的进水浓度较低,因此,本标准只针对处理含有乡村旅游污水的处理设施提出动植物油指标要求。农村污水一般不含石油和色度,所以去除了石油类和色度指标;对于粪大肠菌指标,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文件均未作要求,因此,在该标准中不作统一规定,实际工作中以处理尾水的去向,根据相关标准选取,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3)营养型污染物


氮、磷等,一般以氨氮(NH4+-N)、总氮(TN)、总磷(TP)表征。由于上海河道水体存在一定的黑臭和富营养化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对这三项指标的要求已逐步提高,且成熟的生物处理工艺及组合工艺对这三个指标能够做到比较好的去除。因此,本标准继续选取这三项指标。


(4)悬浮型污染物


不溶于水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一般以悬浮物(SS)指标表征。


(5)洗涤用品污染物


主要为表面活性剂,一般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指标表征。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原生污水LAS浓度较低,且CODCr达标的情况下,LAS一般均能达标。但对含有乡村旅游污水的农村污水,其LAS浓度较高,因此,本标准只针对处理含有乡村旅游污水的处理设施提出LAS指标控制要求。


基于上述原则和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选取pH、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4+-N)、总氮(TN)、总磷(TP)、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8项指标作为控制项目。


5.3 标准限值


与城镇污水处理相比,农村生活污水来水水质水量不够稳定,且处理设施规模普遍较小,低温持续时间较长。因此,标准限值上,本标准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控制指标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标准相比,总氮(以N计)的一级B标准限值放宽至25 mg/L,总磷(以P计)的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分别放宽至1 mg/L和2 mg/L,氨氮的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分别选择8 mg/L和15 mg/L,不考虑温度季节差异;pH、CODCr、SS、LAS、动植物油指标限值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致。


6 与国内其他地区同类标准的对比分析


目前,除上海外,已发布或即将发布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有江西、甘肃、天津、湖南、福建、河南、北京、广东、山东、陕西、浙江、宁夏、陕西、河北、成都、重庆等16个省市。本文对上海市地方标准与其他地区标准从分级方法、控制项目、标准限值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如下。


6.1 分级方法


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分级按照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水体类别进行划分,但国内部分省市地方标准还根据处理设施的规模再次进行标准分级。由于上海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规模普遍较小,基本集中在100 m3/d以下,按规模分级意义不大,不便于管理,且会产生处理设施规模小型化的导向。因此,上海标准中未按规模设定标准分级。


6.2 控制项目选取


上海市地方标准选取了pH、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4+-N)、总氮(TN)、总磷(TP)、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8项控制项目。其中,营养盐选取了NH4+-N、TN、TP,主要考虑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尤其是TN最严指标与GB 18918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致,对比全国其他省市,上海市整体标准较为严格;同时,上海市地方标准包含动植物油和LAS控制项目,充分考虑到本市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特色,而多数省市对于LAS无控制要求;上海地方标准未对BOD5进行控制,原因是农村生活污水性质较为稳定,其CODCr与BOD5指标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BOD5检测较为不便。总体而言,上海市地方标准控制项目的选取符合高标准、严要求的定位,并统筹考虑了地区发展情况、水质水量特征、水体控制要求、治理技术水平等因素。


6.3 标准限值


从主要指标最严限值上看,京津冀地区即北京、天津和河北的标准要求相对较高,主要体现在CODCr、SS、氨氮、总氮和总磷等指标上;与浙江、广东、重庆等经济较发达省市的标准相比,上海的主要指标最严限值较高;成都和河南的主要指标最严限值要求与上海接近;其他8个省市与上海相比则较为宽松。各省市标准限值的差异可能与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处理后尾水出路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主要控制指标对比情况如下(表1)。


(1)CODCr:北京和天津的限值最严为30 mg/L;上海为50 mg/L。


(2)BOD5:仅北京、宁夏、山西和河北有该指标要求。


(3)SS:上海的要求较严,天津、河北、成都和上海相同,最严限值均为10mg/L。


(4)NH4+-N:北京和天津的氨氮要求最高;上海限值与GB 18918—2002基本保持一致,但未考虑温度季节差异。


(5)TN:天津的总氮要求最高为10 mg/L,上海、北京、山东、河北、河南、成都的最严限值均为15 mg/L。


(6)TP:北京和天津的总磷要求最高,限值为0.3 mg/L;其次为河北和河南,限值为0.5 mg/L;上海的限值为1 mg/L,也处于较严水平。


表1 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主要指标最严限值比较


7 结语


为了制定出符合全球城市高标准定位,以及操作性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地方标准,上海水务部门同环保部门一起进行了为期两年的研究,并以《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方式试行了一年,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标准执行反应良好。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下,该《标准》的颁布标志着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要求将更高、标准将更严,这将推动上海农村污水治理在工艺选择、工程建设、系统运行维护以及政府管理等方面迈上新台阶。同时,也将为提升上海农村小微水体水环境质量、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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