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9-10-16 16:45  浏览:608

获悉,广东省住建厅近日就《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2项广东省标准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2项广东省标准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我厅立项,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和《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效能评价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zfcxjst.gd.gov.cn)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10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电子版请发至gdgcjsbz@126.com)。


附件:1.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和意见表


2.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效能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4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传真:020-83133643,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528房)



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做好2018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29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拟定相关的设计、施工建设和验收质量规范。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设施;7.施工要求;8.调试验收要求;9.其它。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实践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9楼,邮编:510030,电子邮箱:baisuzi@163.com)、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东座,邮编:510060,电子邮箱:182005952@qq.com)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13层A1301房,邮编:510665,电子邮箱:guangdong@cucd.cn)。


本规程主编单位: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广业林茂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确保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具备明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结合广东省农村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为实现合理规划、高效组织及有效监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1.0.3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行政村、自然村寨和农户集中居住点且处理规模小于 500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0.4 本规程规定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要求,包括: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施工要求、调试验收要求与其它。


1.0.5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除应遵循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厕所、农村医疗机构、学校和其他村庄公共建筑等)产生的生活污水。


2.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等的总称(以下简称“处理设施”)。


2.0.3 预处理设施 preliminary treatment facility


具有去除悬浮物、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由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等组成。


2.0.4 调节池 regulating tank


用以调节进水流量,均化水质的构筑物。


2.0.5 人工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s


用人工筑成水池和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充填一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按照污水流动方式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和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2.0.6 一体化处理设施 integrative treatment infrastructure


一种将生物处理、物化处理各个处理功能都集中在一起的装置。能够满足空间的有效利用,同时能够去除污水中污染物质,消除了传统处理工艺占地面积大的缺点,也能够保证在装置中连续稳定地工作。


2.0.7 生物滤池 biofilter; biological filter


依靠污(废)水处理构筑物内填装的填料的物理过滤作用,以及填料上附着生长的生物膜的好氧氧化、缺氧反硝化等生物化学作用联合去除污(废)水中污染物的人工处理技术,常见的包括低负荷生物滤池法、高负荷生物滤池法、塔式生物滤池法和曝气生物滤池法。


2.0.8 生物接触氧化池 bio-contact oxidation tank


污水生物处理的一种构筑物。主要由浸没在水中的填料和曝气系统组成,在有氧条件下,水与填料表面的生物膜接触,使水得到净化。


2.0.9 稳定塘 stabilization pond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2.0.10 土地渗滤系统 subsurface soil infiltration systems


由土壤-微生物-动物-植物等构成的生态系统,利用自我调控机制和对污染物的综合净化功能,通过吸附、微生物降解、硝化反硝化、过滤、吸收、氧化还原等多种作用过程同时起作用,实现污水资源化与无害化。


2.0.11 移动式污泥脱水机 mobile sludge dewatering machine


一种污泥脱水设备。一般具有污泥抽吸、浓缩、脱水等功能,可以由小型货车载至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处进行作业。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在经济合理情况下优先考虑城乡统筹,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资源,规模化处理。应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相协调。


3.0.2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工艺技术,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型式,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附属设施应简约。


3.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国家及广东省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村庄整治的政策为主要依据,并应根据广东省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0.4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及构成,以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3.0.5 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不断提升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水平。


3.0.6 位于地震、膨胀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7 户内系统和户外系统应以接户井为界限,接户井之前为户内系统,接户井之后为户外系统。


4 设计水量和水质


4.1 水量


4.1.1 农村污水设计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实测数据确定。


4.1.2 调查资料缺乏时,应结合当地用水现状、地区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因素酌情确定,农村生活用水量可按表 4.1.2 数值进行适当取值,也可参考相似工程或当地类似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经验值。


2.jpg


4.1.3 设计服务人口应结合当地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和人口变化等因素确定。


4.2 水质


4.2.1 农村生活污水设计进水水质宜采用实测值确定。


4.2.2 在无条件实地监测或无法取得实测资料时,可参考邻近地区同类型污水水质资料取值。


4.2.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根据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及排水去向,排放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5 污水收集系统


5.1 一般要求


5.1.1 应符合村镇的总体规划,并应与其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5.1.2 污水管渠应根据农村规划,充分结合当地条件,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5.1.3 收集系统与处理设施并重,管网建设与处理设施建设需同步进行,避免处理设施闲置或进水浓度太低,浪费投资和资源。


5.1.4 农村的排水制度应因地选择,新建地区宜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可随农村的改造和发展以及对水环境要求的提高,逐步完善排水设施。


5.1.5 应按地形、地貌、可实施条件及技术经济合理等因素,采用独立或分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污水收集管道应优先考虑重力自流,尽量不拆迁,少占地,沿现状道路敷设。


5.1.6 粪便污水不得直排收集系统,必须经沼气池或化粪池处理。


5.1.7 排入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污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5.2 污水管渠


5.2.1 采用分流制收集农村污水,排水管渠断面宜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收集农村污水,排水管渠断面宜按合流管渠设计流量设计。


5.2.2 合流管渠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设计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水文、气候、排水区域大小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可选用 0.5~2,特别重要地区的截流倍数宜大于 3。


5.2.3 农村污水原则上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若利用沟渠收集,应采取必要的密闭和防渗措施。


5.2.4 农村污水收集管宜采用埋地塑料管。


5.2.5 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坡度宜按表 5.2.5 规定取值。




5.2.6 管道宜埋设在非机动车道下。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等条件确定。


在机动车道下不宜小于0.7m;在绿化带下或庭院内的管道覆土深度可酌情减小,但不宜小于0.4m。


5.2.7 埋地塑料管道应采用土弧基础,对软土地基,必须先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5.2.8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污水收集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必须采用柔性接口。


5.2.9 位于机动车道下的塑料管,其环刚度不宜小于 8kN/m2;位于非机动车道下、绿化带下、庭院内的塑料管,其环刚度不宜小于 4kN/m2。


5.3 附属构筑物


5.3.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5.3.2 检查井宜采用塑料井、砖砌井、混凝土模块式检查井、钢筋混凝土井,并应进行防渗漏处理及闭水实验。


5.3.3 直线管段检查井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30m。


5.3.4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流槽顶可与 0.85 倍大管管径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


5.3.5 在污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或处理设施前一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深度宜为 0.3~0.5m。


5.3.6 接户检查井内宜设置格栅装置,并易于清掏、取样。


5.3.7 跌水井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相关规定。


5.3.8 截流井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相关规定。


5.3.9 污水管不宜采用倒虹管,如遇障碍物需设置倒虹管,倒虹管可采用一条,倒虹管的最小管径宜为 200mm,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 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 1.2m/s。


5.3.10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5.4 泵站设计


5.4.1 污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5.4.2 泵站的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理位置、地形条件和地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场地用地紧张流量较小时可选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5.4.3 泵站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和《镇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的相关规定。


6 污水处理设施


6.1 一般要求与工艺选择原则


6.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综合考虑处理水量、原水水质、占地面积、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处理稳定性及区域自然气候条件、植被类型和地理条件等因素。


6.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规划要求。应选择集中给水水源的下游、居住区的下游和夏季主导风向的下方;宜选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较方便、临近排放水体,且少拆迁处;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建筑;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6.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路线应根据适用性原则进行选择,一般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生态处理”,工艺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优先选择成熟可靠、运行管理简单的处理工艺。当进水水质成分特殊或复杂,或尾水排放标准要求较高时,经试验确定后可选用其他适用的处理工艺。


6.1.4 农村生活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形式,也可直接采用成套一体化处理设备,成套污水处理设备标准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小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CJ/T 355-2010和《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CJ/T 441-2013 的相关规定。


6.1.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集水调节池。


6.1.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总进水宜设进水井、出水观察井或取样口。当污水处理量超过 50m³/d


时宜设观察井。若小于 50m³/d 可不设置观察井,需设置取样口。


6.1.7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尾水通过农田灌溉等方式资源化利用。


6.1.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结合区域运维统筹安排设置污泥处理设施。


6.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应满足防水、防渗相关规范、标准,严禁污染地下水。


6.1.1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外观设计应注重与农村环境协调一致,应尽量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及人居环境的影响。


6.2 污水处理工艺


I 预处理


6.2.1 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进入集水调节池前应设置格栅。


2 格栅根据处理规模选择,一般选用人工清除格栅,间隙宜为 20mm~30mm。


3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 0.6m/s~1.0 m/s。


6.2.2 集水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污水应设置集水调节池。


2 集水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6h~8h。


3 集水调节池宜考虑具备沉砂,且易于清砂。


6.2.3 水解酸化池或厌氧生物膜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污水有机物浓度较高时,预处理宜考虑设置水解酸化池或厌氧生物膜池,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6h~8h。


II 生化处理


6.2.4 活性污泥法工艺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活性污泥法工艺包括传统活性污泥法及其发展工艺(A/O、A/A/O 等),实现对污水中有机物、氮、磷的去除。


2 活性污泥的污泥龄宜为 3.5d~23d,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3h~16h,污泥浓度宜为2000mg/L~4000mg/L,曝气池的溶解氧含量应保持在 2mg/L 以上。


3 活性污泥法曝气方式宜采用鼓风曝气或机械曝气。


6.2.5 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包括单级和多级接触氧化。当需要脱氮功能时,应联合采用缺氧池和好氧池工序,并设置污水回流装置。


2 生物接触氧化池有效容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V——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有效容积(m³);


Q——设计污水量(m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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