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到2030年 海南将扩建、新建9个跨区域服务的大中型垃圾焚烧发电厂
2019-10-22 09:37  浏览:545
6.4.4 飞灰的资源化利用

根据现状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情况及在建飞灰填埋场的建设情况,近期内均能保证飞灰的无害化处置。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变得极其宝贵,综合考虑目前国内飞灰的处置方式,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熔融固化技术等处置方式均能实现飞灰的资源利用,远期可结合各焚烧厂飞灰处置情况,开展飞灰资源利用试点基地的建设,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进一步提高全省的资源利用化水平。

6.4.3 实施进度

飞灰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设施的实施过程中应争取做到“三同时”,确保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前完善渗滤液、飞灰、炉渣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7章 投资匡算

7.1 投资匡算

根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参考国内相关工程经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位投资合理区间为40-60万元/吨,结合海南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情况,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位投资55万元/吨,按此标准和核算的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确定投资。经测算,海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项目总投资约76.450亿元,其中近期总投资约49.775亿元,远期总投资26.675亿元,具体投资明细详见表7-1。

7-1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投资匡算汇总表(2018-2030年)


第8章运行管理体系规划

8.1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将互联网与环卫行业相结合,打造全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监管系统,实现垃圾处理过程中各项指标数据实时在线采集、重点作业场24小时在线监控、并对垃圾处置污染数据进行分析、统计、预警与评估。引入第三方监管,保证垃圾计量数据的原始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监督各类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理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垃圾处理质量分析评价系统,将分析评价结果与垃圾处理费拨付挂钩,促进各运营单位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另外,该平台向公众适度开放,以提高公众对垃圾处理厂的信任度。

8.2 宣传教育

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广泛宣传国家及海南省关于各类垃圾收运、处理的政策、法规及具体措施,提升民众的环卫意识,提高民众对环卫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参与度。

8.3 保障措施

(一)责任分工

1、各市县政府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落实好主体责任,负责各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推进实施工作,按倒排工期要求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将已明确选址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本市县总体规划内容,对确需规划调整的,应根据《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琼管规函〔2018〕273号)等要求,抓紧将该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负责市县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按时报送项目资金筹措及建设进展等情况。

2、省政府直属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县推进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加快项目实施;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订项目分批实施计划表,统筹协调各市县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制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5、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环评审查和验收,做好工程污染防控监督工作。

6、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中央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指导和监督各市县政府合法使用专项资金,指导市县(区)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领域推进PPP模式应用。

7、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指导市县落实项目选址规划等工作,指导与“多规合一”相衔接;落实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安排等工作。

8、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市县落实项目用林等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县政府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大投资力度

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省、市县各级政府分别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运作,创新投融资体制,保障设施建设及运营。

(四)优化审批流程

各市县政府要优化项目审批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实施。

(五)强化专业支撑

各市县政府要围绕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及运营管理水平,避免建设与运营分别归口多个部门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培养,强化专业队伍负责运营管理。

(六)落实要素保障

严格按照各类设施建设相关标准,结合海南实际,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施工过程中应确保项目周边森林资源环境不受破坏,贯彻落实项目建设技术指标要素,落实好规划、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

(七)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提高市县政府领导责任意识,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和排放浓度等信息,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加强公众监督,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

(八)严格考核问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日常督查、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对没有按照时序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将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8.4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系

借用外脑,引进专家咨询团队、专业咨询机构,对全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计划建设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做好调研与前期工作,以有利于项目的推进;各规划项目运营后应从整体出发,做好区域间应协调处理工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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