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10-30 09:26  浏览:332

获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开征求《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落实省政府在我省全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决定。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0月23日—10月30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戴巍;


联系电话:0571-28885051;电子邮箱15350623@qq.com


附件:《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无废城市”建设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不仅有利于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有利于加快推动我省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农业废弃物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难点和痛点,全区域、全行业、全方位推进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浙江样本。


(三)工作目标。2021年底,完成首批 “无废城市”示范区建设,2022—2023年底,所有设区市分2批完成“无废城市”建设,基本实现产废无增长、资源无浪费、设施无缺口、固废无倾倒、废水无直排、废气无臭味;2025年底,全省各地“无废城市”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省建设。


(四)工作内容及范围。在政府层面,注重制度创新,努力构建政府引领、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共建共享机制,形成权责明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在行业层面,加快能力建设,发展污染物从产生到处理全过程、从处理到服务全方位的产业链,促进污染防治产业做大做强,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极;在社会层面,加强宣传教育,重点培育“无废”文化,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本次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以设区市为主体开展创建,其中首批“无废城市”示范区建设可以县(市、区)为主体创建,具体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制定。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能减则减,全面抓好产废源头减量化。


统筹推进结构调整。结合大湾区、大通道、大花园、大都市区建设,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科学布局生产和生活空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区域难以实现有效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项目。(省经信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抓好源头减量管理。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动态化清零要求。提高废水回用比例,强化废水分质分流处理,源头减少污泥产生。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经信厅参与)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垃圾计量收费。(省建设厅牵头指导,省发改委参与)建立健全农膜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农膜的可回收性。(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大力推动资源节约。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工农业生态化与循环化改造,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利用的现代产业体系。(省经信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支持发展共享经济,减少资源浪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参与)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等建设行动。餐饮企业、学校、单位食堂等全面推行“光盘”行动,推广自主点餐计量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参与)


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其中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实现全部利用。(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经信厅按照职责分别牵头指导)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提高产品可拆解性、可回收性,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料使用,培育一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发挥大企业及大型零售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固体废物产生量小、循环利用率高的示范企业。(省经信厅牵头指导,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创建绿色商场,培育一批应用节能技术、销售绿色产品、提供绿色服务的绿色流通主体。(省商务厅牵头指导,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机关事务局参与)减少一次性包装物使用,加快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应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同城快递环境友好型包装材料全面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参与)。鼓励推广绿色建筑建设,提倡绿色构造、绿色施工、绿色室内装修。(省建设厅牵头指导)


(二)坚持应分尽分,全面落实分类贮存规范化。


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以“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到2020年,城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2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建成省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示范村各3000个以上。(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


推进危险废物分类贮存规范化。督促企业做好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属性、数量、去向等信息核查,夯实管理基础。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重点抓好工业危险废物分类贮存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强化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管理,重点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规范化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指导)


(三)坚持应收尽收,全面实现收集转运专业化。


建立完善全域固体废物收集体系。以铅酸蓄电池、动力电池、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废弃产品逆向回收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推广小箱进大箱回收医疗废物做法,建立完善城乡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登记、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网络体系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指导,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推行废旧农膜分类回收处理,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地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到2020年,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率达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省市场监管局参与)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原则,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对农药包装物实施有效收集,到2020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省财政厅参与)


加大固体废物转运环节管控力度。加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制度,强化运输过程二次污染风险防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指导,省生态环境厅参与)严禁人为设置危险废物省内转移行政壁垒,保障省内危险废物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


(四)坚持可用尽用,全面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


大力拓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加快开展静脉产业基地建设,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努力打造工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化、服务便民化、分拣工厂化、利用高效化、监管信息化”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就地回收利用。构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制定出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财税扶持政策,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稳定综合利用渠道的,允许跨区域合作,促进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省经信厅牵头指导,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参与)


加快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城乡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拓宽产品出路。引导鼓励回收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整合、收编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到2020年,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骨干企业30家以上,再生资源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参与)


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开展存量治理,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开展生态修复。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的精细化分类及分质利用,推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等建材制品、筑路材料和回填利用,推广成分复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成套工艺及装备的应用,完善收集、清运、分拣和再利用的一体化回收利用系统。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标准体系,明确适用场景、应用领域等,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质量。(省建设厅牵头指导,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着力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以种养循环为重点,实施“废物循环”工程,推动畜禽粪污就近就地综合利用,到2021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1%以上;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全覆盖及畜禽粪污全量综合利用。以生产秸秆有机肥、优质粗饲料产品、固化成型燃料、沼气或生物天然气、食用菌基料和育秧、育苗基料,生产秸秆板材和墙体材料为主要技术路线,建立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途径利用模式。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


(五)坚持应建必建,全面推进处置能力匹配化。


加快补齐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将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畴,形成规划“一张图”。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设区市内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2020年底前补齐县(市)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能力缺口,2021年底前补齐县(市)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等处置能力缺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积极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各类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建立工业垃圾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调剂协调机制,畅通处置出路,提高利用处置设施利用效率。(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共同牵头指导)强化地方政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指导,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建立各类固体废物处置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各类固体废物处置价格指导价管理。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机制,通过对供求关系的宏观调控推动处置价格合理化,构建就地就近、价格合理、途径便捷的利用处置渠道,到2022年,形成“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能力富余、充分竞争”的全种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六)坚持应管严管,全面营造高压严管常态化。


重点加强固体废物物流及资金流的管理。加大固体废物运输环节管控力度,严查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指导)严控产废单位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并委托其全权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重点对象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


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督促村镇建立完善网格化的巡查机制,推动形成固体废物违法案件快速发现的群防群治体系。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对违法案件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主动曝光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和产业禁入制度,合力构建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形成环境执法高压震慑态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参与)


(七)坚持应纳尽纳,全面构建管理手段信息化。


着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从“生产源头、转移过程、处置末端”等三个环节重点突破,搭建便捷高效的可监控、可预警、可追溯、可共享、可评估的浙江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实现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电子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参与)推广信息监控、数据扫描、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电子锁等手段,推动固体废物转运环节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指导)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全面实施“装、树、联”,强化信息公开,确保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


推动建立协调联动共享机制。破解国家、省级、市级信息系统多网并存运行、企业多头填报的局面,打造与全国系统相衔接的全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直面信息孤岛的堵点和难点,聚焦有机整合与提升优化,加快打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数据共享与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发挥“智慧城市”优势,基于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打造监管“一张网”。(省大数据局牵头指导)


(八)坚持创业兴业,全面培育治理行业产业化。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环保产业,鼓励第三方机构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咨询服务、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营。加快推动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到利用处置全过程延伸的产业新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探索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浙江银保监局参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省税务局牵头指导,省财政厅参与)到2020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银保监局参与)


大力推进治理技术创新。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学科研究和专业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适应地方“无废城市”建设需要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加强废水、废气污染防治技术的优化与研发,重点突破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过程中的固体废物减量化问题。支持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的产学研技术创新合作,打造成果转化平台,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省科技厅牵头指导,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九)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动制度创新精准化。


破解固体废物底数摸清难。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准底数,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于2020年底前登录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填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数据,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基础数据的实时动态更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经信厅参与)全面推广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全领域实现电子化申报,形成产废“一本账”。加快推动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涉废单位使用信息系统的法定责任及相应罚则。(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破解特种危险废物清运难。通过政府向有资质单位购买服务、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委托授权、政府统一建设集中贮存设施、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等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及实验室废物集中统一收运体系。到2020年,各地均建立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及实验室废物集中统一收运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


破解综合利用产品出路难。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及建设预处理点工作试点,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后产品的地方标准体系,着力解决废盐、飞灰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出路难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加强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破解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难。推动焚烧技术优化研发,着力强化液态废物预处理、烟气处理净化、二噁英类物质控制等技术的研发,有效降低炉渣和飞灰产生量,控制二次污染。(省科技厅牵头指导,省生态环境厅参与)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重点研究并实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燃煤电厂协同处置油泥、钢铁厂协同处置重金属污泥、工业废盐综合利用等试点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


破解利用处置项目落地难。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治提升行动,开展行业领跑企业评选,优先支持领跑企业改建扩建。鼓励建设观光工业式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固废利用处置企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努力破解“邻避效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参与)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固体废物处置生态补偿机制,着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财政厅参与)


(十)坚持长效常治,全面夯实齐抓共管制度化。


夯实产生者的主体责任。强化法治思维,污染物产生者必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坚持污染物“谁产生、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延长产生者的责任追究链条,巩固污染治理成果,促使产生者从源头作好生态设计,推进源头减量,推动无害化利用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


压实政府的监管职责。明确政府污染防治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理念,建立健全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长效机制,将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制度化,有效提升我省固体废物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首批示范区名单。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由有意愿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向省生态环境厅自愿申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地综合条件筛选确定首批示范区名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及示范县(市、区)负责编制“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城市发展现状、污染产生和利用处置现状,明确目标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2020年6月底前,纳入首批示范区建设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印发实施方案,其余设区市政府2021年3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组织开展建设。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是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内容,有力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成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根据各地实施情况于2023年3月底前更新并发布“无废城市”示范省的工作及目标要求,引领我省在2025年底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省建设。


(四)开展总结评估。2021年底前,纳入首批示范区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2022—2023每年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将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对通过评估的城市给予通报表扬。2025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形成“无废城市”第二阶段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省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实各级各部门监管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明确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资金范围和规模。强化技术支撑,成立专家技术团队,指导各设区市或示范县(市、区)组织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挂钩。


(三)鼓励公众参与。推动信息公开,健全舆情应对机制,紧密结合新媒体技术,构建全方位立体式“无废城市”宣传教育体系,营造舆论氛围,培育“无废”文化。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践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全面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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