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行动
河北沧州市中心城区年底前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
2019-11-04 16:03  浏览:256

日前,沧州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沧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和沧县位于3条高速公路围合区范围内的居民社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渤海新区、黄骅市、海兴县等沿海县(市、区)城区按照《渤海新区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实施垃圾分类制度。

今年年底前,沧州市中心城区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别建成5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和示范社区。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实际,同步推进。2020年底前,沧州市中心城区实现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全覆盖,相关企业和居民社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30%以上。运河区至少有1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建成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实际,同步推进。2022年底前,沧州市中心城区相关企业和居民社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运河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和沧县位于3条高速公路围合区内的区域至少有1个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实际,同步推进。

统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全市统一实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分类标准。全市统一垃圾分类标识,从生产和销售源头,按照可回收物蓝色、有害垃圾红色、湿垃圾棕色、干垃圾黑色的标准统一垃圾袋、垃圾桶站、垃圾箱房颜色,统一全市垃圾分类目录。

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促进日常生活垃圾减量,开展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实施“限塑令”专项整治;通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着力减少垃圾量;组织推广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上市;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大力节约用纸。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控工业固体废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严禁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建立源头分类责任体系,社区的垃圾分类由居委会或物委会负责监管,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监管,公园、车站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垃圾分类由其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监管,村庄垃圾分类由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监管。同时,推进家庭和单位源头分类。实现干、湿垃圾分离,居民应使用专用容器盛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单独收集投放。单位食堂应当单独设置湿垃圾收集设施。

规范分类投放。合理设置垃圾设施和站点。居民社区要相对集中设置四分类垃圾厢房或者垃圾桶,新建小区和改造后的老旧小区要配齐垃圾分类设施。批发市场要设置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农贸市场要设置湿垃圾收集设施。加强各类设施维护管理,保持干净无味。加强分类投放监督,逐步采取视频监控或物联网追溯等技术措施,监督居民和各类人员的投放行为。对不分类或不规范分类投放行为,通过教育引导纠正其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逐步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建立严格监管的分类收运体系。配齐分类收运车辆,所有车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严格分类收集装运,严禁露天倾倒进行二次分拣。干垃圾收运利用现有环卫收运系统,湿垃圾密闭运输日产日清,可回收物由回收车运输至回收场(站),有害垃圾要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至危险废物处理企业。同时,加强运输卸倒监管。分类运输车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纳入数字化城管平台全程监管,实行垃圾装运、中转、卸倒处理3个环节的联单制度,对不分类装运、中转、卸倒等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增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抓好设施规划建设,补齐设施短板。2019年底前,根据垃圾产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包含生活垃圾前端投放、中端收运、终端处置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鼓励建设静脉产业园,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粪便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到2020年,沧州市中心城区建成1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各县市至少建成1座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因地制宜建设飞灰填埋设施。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绿色账户正向激励机制,推行绿色账户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渠道募集资源,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奖品等形式,激励群众分类投放。建立垃圾分类荣誉体系,推行社区“红黑榜”、街镇“排名榜”、市区“绩效榜”;定期开展“垃圾分类示范户”“最美垃圾分类家庭”“最美垃圾分类达人”等典型评树活动,激励督促工作开展。此外,树立学校分类先进典型。发挥好学生的作用,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垃圾分类时尚学校”“垃圾分类时尚小明星”等典型宣传,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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