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江西5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1-06 21:00  浏览:340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设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发布,2020年底前,完成设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总体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编制大纲见附件5),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江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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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 号)要求,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省地下水安全,请遵照执行,加快推进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19日

江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的“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为保障我省地下水安全,加快推进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推动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科学管理体系,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工作思路,从“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四方面,加快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我省水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扭住“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严控地下水污染源。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污染特征,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3.问题导向,风险防控。聚焦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薄弱、污染源多且环境风险大、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保障不足等问题,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4.明确责任,循序渐进。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和污染防治措施双重评估考核制、“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责任追究制。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和环境监测体系基础;全省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2.8%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5年,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35年,力争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主要围绕实现近期目标“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四落实”, 即落实《水十条》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1.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的基础上,做好水源评估划定、水源保护和水源建设等工作。重点完成分宜芦塘、瑞昌桂林张畈等县级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乡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各设区市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相关任务,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开展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划分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乡镇级(含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监测体系

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2019年底前,完成设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发布,2020年底前,完成设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总体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编制大纲见附件5),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江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2.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2020年底前,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2024年底前,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3.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按照“大网络、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路,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共用,2020年底前,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2025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十条》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制定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标准规范时,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力求做到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区域层面,2020年,各设区市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见附件2。场地层面,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以落实《水十条》任务及试点示范为抓手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落实《水十条》任务。持续开展调查评估。继续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更新“双源”数据库。各设区市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适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开展防渗改造。加快推进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标准见附件3。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2019年,各设区市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2020年,推进封井回填工作。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2.开展试点示范。确认试点项目清单。各设区市在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9号)要求提交《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工作方案》,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择优上报中央。2019年年底前,各设区市选择报送1-2个防渗改造试点区,3-5个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区。2020年年底前,各设区市选择报送1-2个防渗改造试点区,3-5个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区,至少1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2021-2025年,试点项目根据需要报国家再作安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组织开展试点示范评估。建立“进展调度、督导检查、综合评估、能进能出”的评估管理机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计划和要求,适时组织实施评估。评估对象为试点示范区县级人民政府。评估包括自评估、实地检查、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复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作为地下水污染防治、省级以奖代补相关资金分配安排及《水十条》评估考核的参考依据,对评估优秀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市县要求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结束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二)加大资金投入

推动建立中央支持鼓励、地方政府支撑、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融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协调,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技术、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重大技术。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 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省科技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四)加大科普宣传

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主题活动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民科学素质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五)落实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

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地方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快治理本地区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 做好监督考核。

落实“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企业责任。重点行业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

加强督察问责,落实各项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有关地方进行督察,倡优纠劣,强化问责,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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