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天津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2019-11-20 19:25  浏览:248

根据天津市空气质量预测和会商结果,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2019年11月20日起天津市将出现重度污染,符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规定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条件。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11月20日18时起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一、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各区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二、健康防护指引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三、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自11月20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包括持有各类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施)行驶,例如:11月20日18时到24时,双号通行;11月21日零时到24时,单号通行,以此类推直至此次应急响应终止。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二、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作业车辆;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

三、违反限行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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