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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过后环评手续怎么办
2020-02-27 15:58  浏览:998

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小编整理了关于环评手续的诸多问题,供大家参考。


01、我单位计划新建(改建、扩建)XXXX工程项目,请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公布)规定,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环评等级等要求,分别做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登记表自行备案。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开展环评审批。


02、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提交哪些材料?环评报告表(书)如何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5)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6)如非法人办理,需要提供行政许可委托书。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申请。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第三方公司)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03、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目前我局的承诺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办结。


04、与园区规划不符的项目能不能审批?


答: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有相关内容的答复“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05、环评手续应该在项目建设哪个阶段办理?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06、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是否还需要验收?


答: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都未明确登记表项目验收。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07、登记表网上备案的项目提交后发现填写信息错误怎么修改?


答:登记表一但提交备案,不能修改,可重新填报。


08、建设单位办理环评手续后,单位名称有变化,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答:若实际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不需重新办理环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变更证明。


09、没有规划环评的地区,新上工业项目,环评附件需要出规划和国土的证明吗?


答:需要。


10、租用厂房办理环评是否可以,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可以。所租用的场地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土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且须有排水去向。


11、建设项目选址要求有哪些?


答: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12、企业技改后,没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需要重新总量指标核定?


答:只要总量排放不增加,就不需再进行总量指标核定。


13、如果所建设的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相关事项,是否还需办理环评?


答:划归行业类别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的,无需办理环评。


14、企业减小生产规模是否需要重新环评?


答:该种情形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有关情况可直接环保主管部门报备。


15、不办理环评手续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项目建设及生产与环评批复不符,咋办?


答: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此以外,还有这种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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