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湖南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农用地划为三类保护
2020-04-02 20:26  浏览:1047

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3月31日,湖南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获通过。除了要求对农用地进行分类保护和管控,还要求将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该实施办法。

3月3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上述决定及法规的相关问题邀请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土壤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又是农业大省,国家重要农产品主产区,长期以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农业面源污染较为严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当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尧臣说。

针对河流底泥与周边土壤污染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实施办法》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针对我省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缩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的进展怎么样?如何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种情形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一旦污染,治理修复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黄宇介绍,对此,《实施办法》重点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的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作了制度设计,制定了管控措施。

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实施办法》建立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列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火力发电、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煤炭开采、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企业关停、搬迁的;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场所关闭、封场的;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污染状况超标的,《实施办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强化管控。

同时,强化矿山开发、尾矿库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管控。针对矿山开发对土壤污染的风险,规定“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责任,统筹做好生产、治理和恢复工作”。

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可自由落户长株潭

《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大的特色就是创新。人才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最为关键的因素。《条例》制定了相应措施支持自创区构筑人才高地。

省科技厅副厅长朱皖介绍,人才的整体引进,针对自创区存在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对较难问题,规定了长株潭三市政府要制定实施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专项制度和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同时,针对长株潭三市也存在着引进人才不均衡以及相互竞争的问题,规定了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可以在长株潭三市的一个市内申请落户。

在人才留得住、用得好方面,《条例》分别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试点、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特岗特薪的薪酬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希望能够借此来提高各类人才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此外,《条例》规定,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并明确了选人用人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现场救护条例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2020年是五年立法规划实施的第三年,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洞庭湖保护条例、乡镇人大工作条例、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4件上年度结转项目。

此外,安排提请审议项目12件,预备审议项目8件,调研项目10件,共计34件,立法任务较重,是省人大常委会以往立法工作中不多见的。具体来说,有:

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安排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修订)、广告法实施办法(修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

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安排了现场救护条例、中医药法实施办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办法等。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安排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安排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慈善法实施办法等。

在创新社会治理和防范社会风险方面,安排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

在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安排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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